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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8889999发布时间:2024-11-07 19:24:01 点击量:953
本文摘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7〕105号关于更进一步规范轻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人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人上市的企业和申请人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展开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广泛积极开展了对轻污染行业申请人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获得较好的效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7〕105号关于更进一步规范轻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人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人上市的企业和申请人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展开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广泛积极开展了对轻污染行业申请人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获得较好的效果。为更进一步规范跨省专门从事轻污染行业申请人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阻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专门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专门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佩其他轻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积极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人环保核查的,应我局明确提出核查申请人,递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指出适当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人不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我局按规定程序的组织积极开展核查工作,涉及省级环保局(厅)应我局开具审查意见。
二、须要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申请人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有限公司子公司辖的专门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筹措资金专门从事轻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已完成后,由我局统一展开审批,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审批10天,同时在涉及省级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审批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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